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
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
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
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定期报
告或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
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裁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
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相关信息及外部单
位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必要时需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原《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