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投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方案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
实施。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
当在同一专户内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
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公司并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在每季
度现场检查结束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检查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若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
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投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
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同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
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
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
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
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
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
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
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五)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高风险投
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该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
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
上不能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
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
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
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
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当年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
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
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
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
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
补充。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内蒙古兴业银锡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