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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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公平、公开、公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
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购买资产;
               — 1 —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 —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3 —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 12 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
工作。
  如果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
度第六条或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应在相关协议安排生效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申报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
报变动情况。
  本条所述申报义务持续至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再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的相关情形之日
起满 12 个月止。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处
理日常业务时,发现属于关联人但未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关联人名单及相
关信息的统计、维护、更新,公司其他部门、子(分)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证券法务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 4 —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三)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 5 —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
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财、金融机构的存款及
贷款业务、放弃权利、共同投资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 6 —
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
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 7 —
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及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
明前期累计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及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
交金额,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计算标准、审计及评估、累计计算原则、
决策权限、豁免履行相关义务、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 8 —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表
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
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 9 —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涉及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公告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
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
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
见(如适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 10 —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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