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控股: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1: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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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高管”)的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公司股东会选举并委任的
董事长和董事,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公司现任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人数占提名委员会委员总数的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管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管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管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
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管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管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管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高管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需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适时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
确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
的决议拥有否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管、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的,应当提前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应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形成
专门决议,参与表决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有委员违反保密
义务,应由董事会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如属实,泄密委员应辞
去委员职务,并视情节严重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的要求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本细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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