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照《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和《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三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
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其他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
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安全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所涉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等)等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
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第四十八条所列“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审议、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五)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有价证券。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提名总裁人选,供董事会审议。
(十)对公司成立或注销营业部、办事处、运营基地等做出
决定并签署与之相关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明确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就各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
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或以上公司现任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战略及运力网络、机队规划、人力、品牌等方
面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
投资融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
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飞机采购
等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
结果提出意见。
(七)由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三名现任董事组成,
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六)审核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七)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职权。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公司现任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提名委员会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公司现任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总数的过半数。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其
他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当
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空邮、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要
求:原则上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如因情况紧急确需尽快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
议提案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
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公司证券事务负责部门、会议召集人、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公司证券事务负责部门的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披露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八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财务资
助、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三十九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
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
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
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
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
的提案。
第四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董事会已表决的议案,若董事长、三分之一的
董事或总裁提请复议,董事会应该对该议案进行复议,但复议不
能超过两次。
第四十四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五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证券事务负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
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
公司证券事务负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就会议召开情况制作简明扼
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
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执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
、
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
等;如董事会会议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档案需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决议、决
议公告等。该等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为至少十年。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
项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
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指定媒
体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及时”“重大”
等名词,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