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
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
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
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第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
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
务负责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见附
件),并连同项目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
诺及时提交证券部。证券部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会秘
书。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
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
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
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和本制度
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
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具体参照《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知情人是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否已作书面保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证券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