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控股: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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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公司股东会选举并委任的
董事长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公司现任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人数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总数的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事部门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提供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相关的基础文件资料并执
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董事薪酬计划还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方可实施,并须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
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的中介机构保持日常工作
联系。
     (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
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
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
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拥有否决权。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签
字方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前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形成专门决议,参与表决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
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有委员违反保
密义务,应由董事会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如属实,泄密委员应
辞去委员职务,并视情节严重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要求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本细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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