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
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实
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情
况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征、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
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
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
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
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由年度
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
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
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
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入 10%的情形,并可能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员工薪酬和维持基本运营;
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前款“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包括 10%)的事项。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决策、调整机制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
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
过。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
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
听取有关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
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
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执行,不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或者
变更的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制定
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