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二)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
(四)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五)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若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
疑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
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
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
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具备后,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
播。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广泛邀请新
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网站(http://www.hgtech.com.cn),并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
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及时予以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和投资者论坛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
者可以通过信箱和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及时予以回复或解答有关
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
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
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情况,公司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
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要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
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
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在刊登时在显著
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
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
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
息或细节。
第五十六条 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
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