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
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
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华工科
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
为远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
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
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
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
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
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
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并
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
易。
第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
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
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
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所
有金融衍生品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董事会应在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权限
内,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公司或各子公司可以在经董
事会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作。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5%(含 15%)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或协议,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市场分析情况提
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
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操作方案;
内部控制制度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
信额度;
标准。
(二)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
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
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
衍生品交易。具体包括:
信息。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财务部及时、准确地汇报相关数据信息。
本区间。各子公司提请公司财务部审批通过后拟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
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
结算及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地上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
格变动趋势及拟进行衍生品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研究和分析,根据向
金融机构咨询报价,提出开展或终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操作方案。
(二)财务总监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并评估风险。
(三)财务总监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内容至少应
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四)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
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报
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公司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偏离公
司审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审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
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
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财务
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
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
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
规定。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协议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及时判断并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 当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导致合计
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
决方案,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
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每月出具正在执行的金融衍生品风险分析报告,并
报送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备审计部。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金融衍生
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
况等内容。
第八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
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
项目。
第九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
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两个交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档案以及开户文件、交易协议、审批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处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