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审查
第四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
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被担保对象应具备偿还债务的条件,或能提供有效的反
担保。公司相关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
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
分析,最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
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
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
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贷
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
露义务。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按规定向注册会
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