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1: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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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
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
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
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
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
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
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
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
间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采取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
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
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按照要求
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可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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