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百: 南京新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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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作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的前提
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专门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表决时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反对、弃权,发表反对或弃权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或障碍。
  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
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以及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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