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海诚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防范和控制公
司风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
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不断
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
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当对货币资金的控制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
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
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查程序并向董事会提交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
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
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与表扬或奖励。内部审
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
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
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
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
或依法制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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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