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
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各部门及公司负责人为各自部门及公
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保证其处于
可控状态。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
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
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控制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
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
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
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
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
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
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按照本规定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个具体环
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
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
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上条所列事项的,
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上述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问责;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1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南京新百
证券代码 600682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
日期
(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
备忘录
所在单位/
姓名/ 证件 证件 联系 知情日期 亲属关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时间
知情人类型 身份 部门及职务 登记人 备注
名称 类型 号码 电话 (YYYY-MM-DD) 系名称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YYYY-MM-DD)
/岗位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日期:
填报说明:
(1)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2)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或 第 一 大 股 东 );
(3)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
制 人董监高; (6) 公 司 董 监 高 之 直 系 亲 属 ;
(7)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董 监 高 之 直 系 亲 属 ;(
(9)中 介 机 构 ; (10) 中 介 机 构
法人 代表及项目经办人; (11)中 介 机 构 法 人 代 表 及 项 目 经 办 人 之 直 系 亲 属 ;
(12)交 易 对 手 方( 或 收 购 人 ) ;(
交易 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直系亲属; (15) 其 他 股 东 ( 非 控 股 股 东 );
(16) 其 他 股 东 董 监 高 ;
(17) 其 他 股 东 及 其 董 监 高 之 直系 亲 属 ;(18)
其 他。
附件 2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南京新百
公司代码:600682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函
(单位名称)/()先生/女士:
我司根据贵(部、委、局或其他相关机关、公司)要求报送的(文件名称)涉及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保密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信息知情人应在我司公开披露以前对外保
密。 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
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 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 在 我 司 披 露 该 信 息 时 间 之
前 予 以 保 密 并 登 记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信 息,不要对外泄露报送的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
建议他人交 易本公司股票。
特此提醒。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