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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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
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
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自然人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或者第(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
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会召开完毕之日。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提出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设董事
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
实施。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
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
会秘书主管证券事务部相关工作,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
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负责公司和相关
当事人及主管部门沟通和联络;
  (二)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四) 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并制作会议记录;
  (五) 负责公司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
人员保守秘密;
  (六)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 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八)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会成员就此发表意见;如
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委员会会成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
于会议记录;
  (九)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过邮件、传真或专人通
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
其他书面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
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后取得全体董事
的一致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非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
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
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
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
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
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
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
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
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十三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
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以及总经理可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提案人应
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三日或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将议案送交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依上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且董事长决定列
入审议事项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董事会秘书需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
变更通知。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
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
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
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时出
现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可要求相关董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未在合
理期限内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如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的,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
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
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
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
算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或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
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计划、实施方案和董事会对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
一律由董事长签发下达和上报。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
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
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五十五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
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事项、方案提请股
东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经理应将执行情况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
书面报告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
东会批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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