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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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
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博
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
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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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
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公告的实施期限内
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一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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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
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满 1 年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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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照规定解锁。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 1 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度最后 1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该人员所持有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
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应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
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
询时,相关主体应积极配合。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该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公司董事、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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