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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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
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
中低风险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投资理财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
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
金使用计划相匹配,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
关的投资需求;
  (二)委托理财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中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
品,本制度下“委托理财”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明确限制不得投资
的产品,不适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
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同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相
关文件,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办理委托理财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分、子公司。公
司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参照本制度流程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从事
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批;
  (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股东会审批;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未达董
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证券监管部门对相关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
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四)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对委托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逐笔进行登记。及
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
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审计监督,定期应对
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对理财产品投资项目可能的
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审计委员会
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
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履
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委托
理财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将委托理财的计划(包括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情况等)提交财务总监、
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经公司审批人审批并书面同意后,委托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
长、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
约定条款,及时跟踪委托理财情况,控制过程风险;
  (四)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委托理财业务本
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资金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范围和
工作要求,不相容岗位应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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