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博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
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
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股东会)并作出决
议;
(三)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交易;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
(六) 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 其他重大事件:
(八) 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影响;
(九) 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
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
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义务人
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资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
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
生的重大信息: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拟发生的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
批。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 24 小
时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向证券部提供文件
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
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
料,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
部。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证券部备
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
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连带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
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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