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炼石管字第 28 号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公司”)预重整,并指定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炼石航空预重整临时管理
人。2025 年 9 月 23 日,贵院裁定受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临时管理人担任炼石航空管理人,
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或“重整
计划”)、终止炼石航空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
整计划》由债务人炼石航空执行,由管理人监督。2025 年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已经完成
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
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
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监督工作的
核心内容为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的执
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支付等。
二、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
(一)重整投资人已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根据炼石航空、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预重整投
资协议》,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优化升级(北京)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贵州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黔广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资磐石拾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洋华谊(上海)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7 家
重整投资人总计需支付 1,238,000,000.00 元人民币的投资款
以受让炼石航空 200,000,000 股转增股票。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全
体重整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及重整计划规定需支付的全部
重整投资款。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作已经完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
公司现有总股本 873,100,876 股为基数,
按照每 10 股转增 5.9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 522,987,424 股。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炼石航空为执行重整计划拟
转增的 522,987,424 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公司总股本增
至 1,396,088,300 股。上述 522,987,424 股股份全部登记至管
理人开立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
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账户”)。根据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除权计算结果专项意见,公司股票实施除
权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的开盘价为 8.05 元/股。
(三)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重
整投资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 200,000,000
股股票,已全部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
三、监督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
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
按照同等清偿方案予以清偿。每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普通债
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将由炼石航空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 1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
全额清偿;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按照每 100 元债权分得约
价格为 7.92 元/股。
(一)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炼石航空已完成对 2 家有财产
担保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的全额现
金清偿,已完成对 11 家普通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
元)的债权部分的全额现金清偿,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
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
(二)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在贵院的协助执行下,已向 2
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划转以股抵债的转增股票共计
转增股票 41,859,652 股,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
分配完毕。
(三)未申报债权偿债资源提存情况
对于未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已将为债权人预留的偿债资金提存至管
理人银行账户,为债权人预留的偿债股票提存至管理人证券
账户。
四、监督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
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
执行职务的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税费等。目前,重整案
件受理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登记费、转增股票划转的税
费等已相应支付,剩余需支付的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中
介机构的费用等破产费用已经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或预计发
生情况全额提存。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之日前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解除管理
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共
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共益债务以实际发生为准。
目前,应当支付的共益债务均按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了清偿,
剩余需支付的共益债务已经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或预计发生
情况全额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五、对炼石航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意见
根据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人的监督
意见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按照《重整计划》第八部分第(四)点“执行完毕的标
准”的相关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
为执行完毕:
益债务已经支付,或已依本重整计划完成提存;
清偿款以及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完成提存;
已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且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
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或完成提存。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执行完毕的标准
在贵院的指导以及管理人的监督下,炼石航空积极推进
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目前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上述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具体而言:
余未支付的也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提存;
配完毕,剩余未分配的也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提
存;
已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且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
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
综上所述,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严格履行监督
职责,在贵院的指导下,监督并协助炼石航空在执行期限内
完成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管理人特此向贵院提交《重整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特此报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