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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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5-139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至2025年12
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
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
   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86,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3 人,代表股份 235,036,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78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3 人,代
表股份 25,698,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13%。其中:通过现
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5,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08%。
   其他人员出席及列席的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
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 234,096,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34%;反对 337,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056%;反对 337,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2%;弃权 6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3%。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4,687,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148%;反对 327,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3%;反对 327,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2%;弃权 10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5%。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127,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262%;反对 400,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0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452%;反对 400,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1%;弃权 2,59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67%。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赖传化律师、黄泽阳律师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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