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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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5-080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15: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5年12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5年12月1日9:15—9:25,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晓明先生主持。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1,449,27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2.325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0,614,565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8.0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834,708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4.2644%。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1086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议案 1.00   关于变更英文名称、调整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030,5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270%;反
对 3,169,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874%;弃权 2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187,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6251%;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324,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8399%;反
对 11,652,9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9983%;弃权 471,5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1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6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81,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0.9381%;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7414%。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323,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8394%;反
对 11,665,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027%;弃权 460,2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5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80,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0.9358%;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7236%。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326,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8406%;反
对 11,665,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026%;弃权 457,0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83,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0.9412%;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7186%。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 5.00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274,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8226%;反
对 11,702,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154%;弃权 472,0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2,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31,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0.8588%;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2,9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7422%。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 6.00   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250,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8143%;反
对 11,739,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281%;弃权 459,4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06,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0.8206%;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7224%。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 7.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189,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935%;反
对 11,779,3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417%;弃权 480,3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6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46,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0.7255%;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7552%。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 8.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345,6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8471%;反
对 11,622,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9878%;弃权 481,1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6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02,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0.9709%;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756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 9.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265,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8197%;反
对 11,673,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055%;弃权 509,4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22,6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0.8456%;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801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 10.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850,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650%;反
对 3,133,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751%;弃权 465,8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1,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6,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3413%;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1,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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