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发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马磊、陈磊磊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
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
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
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
并对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万方发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万方
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人
员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等内容。
展中心B座12A万方发展会议室,按通知的内容与要求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刘玉女士主持,并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
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4人,代表股份105,136,9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9 人 , 代 表 股 份 92,058,9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2人,代表股份14,276,9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万方发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198,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议案1、关于子公司拟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及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
与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
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表
会议所 会议所 决
序号 议案名称 占出席会议
有股东 有股东 结
所有股东所
票数 票数 所持股 票数 所持股 果
持股份的比
份的比 份的比
例(%)
例 例
(%) (%)
关于子公司拟向关
联方申请借款暨关
通
过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
其中,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会议的 会议的 会议的
序号 议案名称 中小股 中小股 中小股
票数 股东所 票数 股东所 票数 股东所
持股份 持股份 持股份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 (%) (%)
万方发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子公司拟向关
联方申请借款暨关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万方发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南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签名)
(签名)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