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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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29 号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座 1303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
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
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15:30在北京市海淀区永旭南路1号四维图新大厦A座
经过半数董事选举由董事姜晓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8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1,449,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56%,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0,614,5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13%。
票的股东共计 1,08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834,70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8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3,605,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英文名称、调整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8,030,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187,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51%;反对3,169,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5%;弃权24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92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9,324,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481,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381%;反对11,652,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05%;弃权471,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9,323,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480,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358%;反对11,665,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405%;弃权460,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326,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483,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12%;反对11,665,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402%;弃权457,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274,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43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588%;反对11,702,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90%;弃权472,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2%。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250,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406,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206%;反对11,739,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570%;弃权459,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4%。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189,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346,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255%;反对11,779,3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93%;弃权480,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345,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502,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709%;反对11,622,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26%;弃权481,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5%。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26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422,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456%;反对11,673,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34%;弃权509,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850,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006,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13%;反对3,133,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63%;弃权465,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32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刘亦鸣
                                      ______________
                                         韩   旭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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