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决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ESG相关事宜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但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尽
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ESG小组。
第九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ESG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
及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以
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通知。紧急情
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委员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
席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委
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委员对提交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需按照“赞成、反对和
弃权”三种类型进行表决。
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表决反对或者弃权的委员,应发表表决意见并记录。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相关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与ESG委员会过去一
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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