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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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决
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制定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审查人选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的专门
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提名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外,不得无故解除
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
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提名委
员会委员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拟辞职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产生之日。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时,可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会
要求。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委员可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其他
电子通信方式进行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
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九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
务。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每
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形式,会议主持人有权
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二条 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每一议案审议完毕后即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一项议案未获表决之前,不得对下一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意见;委员对其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员对提交提名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需按照“同意、反对、弃
权”三种类型进行表决。
  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
中途退场,且未就审议事项发表表决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视
为弃权,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
  表决为反对、弃权的委员,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记录备案,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如有);
  (五)议案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制作决议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与会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其他人员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 与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议案材料、授权委托
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后者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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