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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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
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埃夫
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直接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经过半数董事
表决同意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
经董事会同意,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
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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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考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会提出建议;
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有关公司董
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做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事项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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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效评价;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两
名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必要
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或候选事项时,如该
事项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
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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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如相关事
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对本细则的修订亦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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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