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 埃夫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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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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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公司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必要时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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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
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对本细则的修订亦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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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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