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 埃夫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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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埃夫特智能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制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主任委员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
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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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
控制和措施;
  (七)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度对下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公司大额资金往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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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
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
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
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
题与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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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
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审计委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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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釆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
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
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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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对本细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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