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 宁波富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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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结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
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依照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申请部门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并经申请部门负责人
签字确认后提交至证券法务部审核并制作相关登记材料。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中国证监会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宁波富邦精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
露文件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相关内幕人士的是
            □是   □否                □是   □否
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保密承诺
部门负责人意见
证券事务代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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