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通: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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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舆论管理制度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
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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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舆论管理制度
  组长负责领导舆情工作组的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副组长进行领导;副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工作组其他成
员进行领导。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
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
报、微信、微博、上证E互动问答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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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并整理归
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
理,由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并且向舆
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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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舆论管理制度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使市场充分
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
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内部处置,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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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舆论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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