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
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布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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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及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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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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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
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
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
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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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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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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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
“中证 A500 指数样本公司”
“沪深 300 指数样本
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
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召
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
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
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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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
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
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归
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
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
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
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
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三十五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用人要妥善保
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用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
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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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 应将经办
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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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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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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