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章程》
,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
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外披
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
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应
立即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保证信息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
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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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本行为规范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