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通: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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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
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
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
投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
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收购资产、收购股权、企业收购和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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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有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负责对外投
资管理的部门应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认证研究,
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逐层报
送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第八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审议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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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
何义务的交易;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二)审议下列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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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情
形。
   第九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审议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三)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
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情
形。
   第十条   除应当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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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讨论后,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应依照本制度第八至第十一
条的规定相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并负
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调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编制、立项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并对公司长期权
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管。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负责对外投资管
理的部门提出。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首先应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所处行业情况、预计
的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
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经理立项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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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经理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
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对投资项目予以立项。
  (三)项目立项后,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组建投资项目评估小
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在决定对外投资前,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
部门应负责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
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四)项目初审通过后,公司总经理须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投
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
和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
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相应提交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
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
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
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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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
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转让对外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难以扭转亏损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
                        “低于”、
                            “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
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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