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金海
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第 1 页 共 6 页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第 2 页 共 6 页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 3 页 共 6 页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 4 页 共 6 页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应当委托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应当在有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的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流通时间、数量及占总
股本的比例、有关投资者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本次解除限售后
公司的股本结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 5 页 共 6 页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转让公司股份
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依法由证券监
管部门给予处罚外,公司将依据具体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 25%等具体持股比例的“达到”,取值范围
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一手。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