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津金海
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重大交
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可能发生或
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
(三)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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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
)。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
、股东会(包括变
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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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第(三)项下
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已经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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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第(三)项下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已经履行相
应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提供担保的除外)
;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拟实施的关联交易,由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向董事
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交易的
具体内容、必要性、合理性、定价依据、拟签署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对交
易各方的影响予以详细说明。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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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风险事项
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的;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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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坏账准备;
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七)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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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时;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
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
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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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
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
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
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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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两天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
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
,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
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
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
应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
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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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
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
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由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
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
责任人、信息披露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扣除奖金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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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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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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