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通: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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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董
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
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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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
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
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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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董事会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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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资料提供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
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
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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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
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或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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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
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与会代
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独立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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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财务资助”
                             “提供
担保”
  “发行新股”等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
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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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
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
回避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
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
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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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
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
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董事会决议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
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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