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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场列席并
见证本次股东会,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
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作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并
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告了《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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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
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明大道 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赤梅女士
主持。
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贵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44,879,7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
本为70,575,39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622,947股,回购股
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952,451股)的64.157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5年
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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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名,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04,48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4%。
(三)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
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
东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981,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79%;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828%;弃权 2,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92%。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前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均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
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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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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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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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鸿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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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胡湾 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