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 日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栋二楼会议室。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4 人,代表
股份 124,737,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78%(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已经剔除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 1,820,000
股和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478,000 股,下同),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4,206,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384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530,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838%。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 110 人,
代表股份 531,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530,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38%。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4,622,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74%;反对 98,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5,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435%;反对 98,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930%;弃权 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607,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54%;反对 1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303%;反对 1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28%;弃权 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4,605,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44%;反对 1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855%;反对 1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28%;弃权 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4,605,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44%;反对 1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855%;反对 1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28%;弃权 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17%。
表决结果:同意 124,624,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90%;反对 105,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201%;反对 105,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111%;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8%。
表决结果:同意 124,542,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38%;反对 178,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224%;反对 178,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459%;弃权 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17%。
表决结果:同意 124,607,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54%;反对 1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303%;反对 1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28%;弃权 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69%。
表决结果:同意 124,605,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44%;反对 122,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855%;反对 122,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10%;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36%。
表决结果:同意 124,537,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0%;反对 18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110%;反对 18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958%;弃权 13,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31%。
表决结果:同意 124,556,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45%;反对 173,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193%;反对 173,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119%;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8%。
表决结果:同意 124,619,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1%;反对 98,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200%;反对 98,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194%;弃权 19,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玉梅律师和李世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 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决议》;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