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5-061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的比例为 29.1868%。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 号),包头市英
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982,970 股,并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86,948,91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15,931,880 股 , 其 中 有 流 通 限 制 或 限 售 安 排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0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5-03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931,88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
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86,948,910 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
后总股本的 75.00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982,97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的 25.0000%。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限售相关的
承诺如下:
“1、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远望谷物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怡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怡化融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远共赢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鲲鹏一创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市鲲鹏一创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鹏创鼎
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正
奇(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昂、黄迪良、马玛、马冬庆、吴永强、潘家俊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
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 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 的 股份数 量为 33,836,807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本次实际可
序 限售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股东名称 上市流通数 备注
号 类型 份数量(股) 售数量(股)
量(股)
首发前
限售股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正奇(深圳)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鲲鹏一创私募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鲲鹏一创
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深圳市高新投怡化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怡化融钧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高新投创投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市高新投
远望谷物联网产业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高远共赢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建弘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
深圳市鹏创鼎新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志联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6,486,211 36,486,211 33,836,807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其中,股东张怀旭质押 420,000 股、
正奇(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质押 3,270,000 股;前述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
流通。
注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股东马春茹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占公司总股 数量(+,-)
(股) 占公司总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86,948,910 75.0000 -33,836,807 53,112,103 45.8132
首发前限售股 86,948,910 75.0000 -36,486,211 50,462,699 43.5279
高管锁定股 0 0.0000 +2,649,404 2,649,404 2.285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8,982,970 25.0000 +33,836,807 62,819,777 54.1868
三、总股本 115,931,880 100.0000 0 115,931,880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相关规定和股
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
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人同意英思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