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上
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期货交
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
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
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
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
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应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 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 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
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
值;
(三) 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
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
保值;
(四)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
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
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
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坚持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
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
市场进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
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
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
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
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
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
向相反的变动。
第九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
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等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不得与前述交易对手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交易。
第十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
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
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审批程序应当同时满足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确定的额度内,各类金融衍生品具
体交易方案、金融衍生品业务合同及合同付款,授权公司管
理层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审议、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首席财务官依据审批后的金融衍生品具体交易方案和
合同,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中心应组织制订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操
作流程,明确计划与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文件
归档等具体管理要求,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
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相关责任部门如下:
(一) 计划财务中心: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操作
流程的制订;组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
析、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与财务核算;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
与管理。
(二) 业务部门及各子公司:对行业市场信息及趋势进行分析;跟
踪反馈与套保合约对应的已签订的购销合同、现货原料库存
情况和产品销售排产情况。
(三) 审计风控中心:负责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
况,包括可行性分析与决策情况、业务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
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四) 资本市场中心: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
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中心在提交年度金融衍生品业务额度预计议案前,
应组织编制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交
易目的、预计额度、交易风险、交易方式(交易品种、规模及
期限)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方式、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等进
行分析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
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计划财务中心根据业务需求,组织编制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
与方案,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
情况,明确拟进行交易的品种、价位区间、数量区间、拟投
入的保证金、交割期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内容。
(二) 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与方案按公司确定的审批流程审议批准
后,计划财务中心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
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组织合作机构签订合同。
(三) 为便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操作,公司首席财务官负责组
织具体业务的操作,包括指定合适经办人、确认交易计划与
交易申请书、审批交易指令。
(四) 计划财务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
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 计划财务中心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
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定期进行专项分析。
(六) 计划财务中心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
时向资本市场中心通报,资本市场中心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
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处理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
策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风控中心应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
果向公司副总裁、总裁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
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
风控中心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档案由计划财务中心负
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保管。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
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中心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前须慎重选择合
作的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并开展对期货经纪公司等金
融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计划财务中心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
方案,并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
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
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处理程
序,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
当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
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
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
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
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
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
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
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
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
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
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三十三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计划财务中心及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