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联股份: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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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在第一时间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
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
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
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
成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时;
  (二)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认定,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需披露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节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
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
披露当事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
按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
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
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门
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财务部门、
投资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
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
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
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
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
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以及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
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
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承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
核,并依照本制度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
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
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 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
解除、终止时;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九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或提
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
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
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
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
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
数据。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将定期报告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
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
体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
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内幕知
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公司重大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
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在未公告前均需严格保密。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时,应当从信息披
露的角度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提供的信息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
的范围。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
布的股价敏感信息时,接待人员必须拒绝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
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者使用了错误的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
错误时,公司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年度报告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当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应及时调查追究有
关责任人责任,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降职直至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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