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发现重大差错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差错的类
别负责协调对应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
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存在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存在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对于内部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如涉及外部责任人或机构的,公司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考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开始施行。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