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
平,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运用一定的审计程序和
方法,对本制度适用范围内的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重大经营行为的管理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查、评价和分析,
以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
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
权,向公司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并对经营层在其权限范围内的各
类审计监督业务提供服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
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对于参股公司和合作项目,可
提出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为审计的对口职能部门,负
责协助提供审计所需的条件和资料,并协调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代表公司依据本制
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一)各分、子公司原则上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内部审计岗位,由专
人担任,参照本制度或制定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
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其下属分、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
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公司稽核审计部指导和监督;
(二)各分、子公司应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
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及各
分、子公司应当严格把控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
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一)内部审计人员须具有一定专业资质,并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
职责的工作;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认真行使职权,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严格遵守内部
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及审计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加强专业技能的学习,并接受公司内部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
况;对于协助经营层开展的各类审计业务,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对严格
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
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针对公司日常运营中遇到的问题,经批准,可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实施范围:
(一)公司稽核审计部主要负责实施对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
导和质量评估。
第三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四)基本建设情况及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执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类型
(一)经济责任审计
对主要经营者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情况、制定
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管理控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审计,
评价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企业经济
活动所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内部控制测评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测
试、评价。
(三)投资项目审计
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投
资方的合法权益。
(四)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五)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对被审计单位的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其他专项审计
对有关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的审计调查。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计划阶段
(一)每年年初,公司稽核审计部梳理审计项目,并结合董事会、浦东新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当年工作考核重点以及经营层对内部审计工作
的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各分、子公司的
内部审计原则上应每一至二年安排一次审计;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如有计划外的审计项目,可单独向公司
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由稽核审计部安排审计工作;
(三)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上报公司,并将纳入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中。对各分、子公司的内
部审计,原则上应每一至二年安排一次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内部控制调查了解。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
以进一步了解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
(二)运用审计技术实施审计。审计人员运用诸如穿行性测试、实质性测试
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技术,取得审计信息;
(三)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审计资料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为编制审计报告和考核内部审计质量提供依据;
(四)整体分析评价阶段。对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同时
针对单位在其重大经营行为过程中的合规性进行总体评价;
(五)提出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和人
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完成阶段
(一)审计终结,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根据审计结果,拟定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特殊情况的审计报告,可直接报送
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报告在征求意见后正式发文。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审计报告应发
送给相关分、子公司、被审计单位。如需要扩大报送范围,应经公司同意;
(四)对于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在下发审计报告时要求
被审计单位在一个月内上报审计整改报告;
(五)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情况需要,经批准后
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整改阶段
(一)公司负责对分、子公司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分、子公司
负责对其下属分、子公司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二)审计整改报告均由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一个月内上报内部审计
机构。对于经批准下发的《限期整改意见书》,被审计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上报整改结果。
第五章 审计回访及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审计回访或后续审计,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审计回访
情况;
针对性地进行回访;
(二)后续审计。对于回访中发现的超出回访内容的问题,或者属于审计中
未尽的审计事项,经批准后,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整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各自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审
计档案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承诺函;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附件;
(三)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征询意见函、审计报告和征询意见书面记
录;
(四)《限期整改意见书》;
(五)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六)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资料及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
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定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妨碍审计工作开展的行为。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可以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
政处分:
(一)隐瞒审计查出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商业机密,给国家或者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可以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公司主要负责
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相冲突的,以后者为准;与《公司章程》冲突的,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