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联股份: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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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为了规范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内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
有):
金额 50%;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
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
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第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
上不得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
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
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募投项目具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要求进行公告以下原因: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有募集资金结余的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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