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联股份: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9: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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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
规定的,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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