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太和
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太和水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第四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查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尤
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专业团
队配置完备,具备充分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尤尼泰振
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