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111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4,200 万元
担保对
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30,000 万元(含本次)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注:1.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
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 260,000 万元、196,135 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和 2025
年 4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
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26 亿元,其中为常德聚合
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聚合顺”)提供的担保不超过 3 亿元,内容
详见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4)。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常德聚合顺经贸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提供合计 4,200 万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无反担保。
债权人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额度(万元)
(授信银行)
聚 合 顺 新 材 料 常德 聚合 顺新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 毛新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00MA4RXLQG2B
成立时间 2020-12-07
注册地 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德路 166 号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研发与销售;通用仓储;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贸易代理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的
经营范围 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
环保、节能的投资(限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
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
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
/2024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75,010.66 57,578.97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534,00.47 35,577.61
资产净额 21,610.19 22,001.36
营业收入 39,629.35 58,927.38
净利润 -391.16 1,177.05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
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乙方)
担保额度:4,2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照贵金属租借
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
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
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
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
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保障常德聚合顺日常经营需求所进行的担保,被担保方最近一期
资产负债率虽超过70%,但信用状况良好,自主偿付能力充足,且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公司对常德聚合顺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整体风险可控。
通过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子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
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
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