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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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
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期间、13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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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24,71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9%;反
对 1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弃权 53,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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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03,43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788%;反对 16,4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46%;弃权 5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66%。
表决结果:同意 72,192,11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8%;反
对 19,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83,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0,83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394%;反对 19,0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05%;弃权 8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0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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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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