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华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8: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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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及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提案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长、被征求意见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内幕信息应当严格
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直接送达通知、
挂号邮件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传真通知等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督促其出席,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
席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
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应明确写明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和有效期
 限;
 (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 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书面传签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文件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签
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
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
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对各项议案的内容进行说明并提请各位董事对议
案内容进行讨论。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应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需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
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相应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如有)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内”含本数,“超
过”“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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